2016年8月21日下午3點,騰訊微信安全風控中心高級總監(jiān)鄭立鵬發(fā)布微博稱:“關于傳銷,微信平臺只允許兩級(包括發(fā)展人員本身)分銷模式,二級以上分銷,會停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帳號。”
此消息一出,微商與微信分銷就被推定成“傳銷”。成了吃瓜群眾看熱鬧的“玩意”,同時網(wǎng)絡上有持反對聲音的,也有表示支持的。那么問題來了,何為二級分銷?
百度百科解釋:二級分銷,指的是品牌商可以發(fā)展二級分銷商 ,每一級分銷商均可以往下再發(fā)展兩級分銷商。
目前通用的解釋是:分銷商只能獲取二級分銷所得的傭金,超過二級就與你無關。簡單舉個例子,A將商品分享給B,B發(fā)展為A的下級,B將商品分享給C,C成為B的下級,C最后將商品賣給D,此時不僅C可得到利潤,A和B作為C的上級,同樣可得到傭金。也就是說,一件商品成功銷售出去,包括銷售者在內進行商品傳播推廣的向上二級成員都可拿到傭金。
從上一解釋能看出,結合多級裂變分銷模式這個二級可以無限發(fā)展下去,如下圖:
這就讓人認為微信二級分銷就是傳銷形式的一種,雖然它和“層壓式推銷”不同,但是因為在普通民眾心理提到傳銷,不管性質全都是違法,所以微信二級分銷也就是“傳銷”。
再來了解一下傳銷:傳銷在很多國家是不違法的,傳銷中的“層壓式推銷”是違法的,在中國所說的傳銷違法大體也指的是這種傳銷。
層壓式推銷的特點是沒有實體商品,或者實體商品生產成本極其低廉,售價極其高昂,參與者通過介紹其他人加入而賺取傭金,這些傭金正來自新會員的入會費,如此類推,一層壓一層。這種推銷手法至少有100年的歷史。
因為這種傳銷模式本身不具備產品,或者產品不具備價值,那么唯一的收入便是人頭,等有一天人頭終結,模式便會破裂,而想不勞而獲一夜暴富的人又是眾多,一但模式破裂會使大量人員無家可歸引起社會動蕩,這也是國家主要禁止它的原因,也是很多地方政府(特別是經濟欠發(fā)達地方)對傳銷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原因(因為只要模式不破裂,那么就沒有顯性社會危害,還能帶動消費)。
國務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發(fā)文《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》,規(guī)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,禁止一切形式的傳銷營活動。后于2005年11月頒布《禁止傳銷條例》,正式以法律形式對傳銷進行了界定。2009年7月,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第一次將傳銷認定為犯罪行為。2010年5月7日,《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(guī)定(二)》發(fā)布,也正是在這部法律中,第一次出現(xiàn)了“二級”的表述方式,即“涉嫌組織、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二級以上的,對組織者、領導者,應予立案追訴”。2013年11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對傳銷犯罪行為進一步作了規(guī)定,包括對二級的界定。
這就是為什么現(xiàn)在營銷都以不超過“二級”為合法界限的背景來源。也是很多傳銷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,行非法行為的技倆。不超過二級就相安無事?
抱歉,我國《禁止傳銷條例》中可沒有說只要不超過二級就沒有問題了。因為傳銷的定義中也沒有說“二級”是傳銷行為的必要構成要件之一。其實,超過“二級”僅僅只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,沒有構成“二級”一般不會構成犯罪。如果沒有構成“二級”,但符合傳銷構成,仍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。
《禁止傳銷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有本條例第七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組織策劃傳銷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,沒收違法所得,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說明沒有構成犯罪的傳銷行為,最低的被工商罰款50萬,最高罰款200萬,也是挺嚴重的懲罰。
從上面可以看出,無論是二級分銷還是二級分銷,其本身只是一種渠道模式。從自我界定分銷不能超過二級就可以看出,但理想總是很豐滿的,由于理論上無限二級循環(huán)的分銷模式看起來像傳銷的層級推壓,所以現(xiàn)實給了骨感。
傳銷的本質是欺詐,不會給下線銷售員帶來任何報酬,相反還造成了損失。是一種害人害己、為少數(shù)頂級上線牟取暴利的騙術。
微信二級分銷是一種無店鋪銷售方式,是營銷渠道的一種。從其產生來看,是營銷渠道的一種創(chuàng)新,但是它并沒有什么神秘之處。其實踐的成功與失敗往往與企業(yè)戰(zhàn)略、產品選擇、市場定位以及相應的宏觀環(huán)境緊密地聯(lián)系在一起。微信分銷是基于微信商城分銷模式,也是企業(yè)進軍移動端首選渠道。